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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号)

  • 作者:云南工程资质转让网
  • 发表时间:2023-6-6

  当事人:河北楚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3584904973。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栗源综合商务楼503室。

  

  经查明,你单位向本机关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时,提供公司员工社保情况与实际缴纳情况不符,技术负责人履历与其社保缴费记录不一致,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上述事实,以你单位申报资质材料、本机关核查社保缴纳系统结果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2021年10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1〕9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3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缴纳。(收款单位:***;帐号:***;地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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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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