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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5号)

  • 作者:云南工程资质转让网
  • 发表时间:2023-6-6

  当事人:罗旺。

  身份证号:***。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冀建安C(2020)0064681。

  工作单位: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1年4月28日,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的雄安新区棚户区改造容东片区安居工程(D、E、G社区)随干路布设的排水管网系统工程RDSG-5标段,在容东片区N4路与E1路交叉口西南侧发生一起基坑作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0万元。根据容城县人民政府批复的《雄安新区容东DEG社区RDSG-5标段工程项目“4·2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你作为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责任区域内的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上述事实,以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雄安新区容东DEG社区RDSG-5标段工程项目“4·28”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2021〕第14号)、事故调查组调查询问笔录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

  2021年11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2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采纳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质〔2015〕206号)等规定,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增、调整13项)》(冀建办函〔2021〕135号)第2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0个月。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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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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