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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6号)

  • 作者:云南工程资质转让网
  • 发表时间:2023-6-5

  当事人: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01181919G。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944。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博陵南街。

  经查明,2021年5月18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定州市东方·阳光尚都居住小区 18#19#住宅楼、地下车库二期、大门项目施工过程中,19#楼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未设置剪力撑、架体与主体拉结点缺失严重、未设置水平网,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你单位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217号)和《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1年7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1〕20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部分采纳。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2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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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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