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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1号)

  • 作者:云南工程资质转让网
  • 发表时间:2023-6-5

  当事人:河北宏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6636803937。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JZ安许证字[2005]000026。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裕华路299号。

 

  2021年11月25日,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廊坊市剧创中心工程二标段项目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规定采用扣件和碗式钢管脚手架、混凝土板厚度100mm,实际施工中采用轮式钢管脚手架、混凝土板厚度300或350mm。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1年下半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505号)和检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及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2022年3月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2〕11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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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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